| 服務對象 |
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需要接受輔導、保護、安置之少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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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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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條情事之一者,宜由相關機關協助、輔導,經主管機關 依少年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申請或經其同意,協調協助、輔導或安置者。 |
| 二、 |
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規定裁定不付法院審理,轉介適當場所輔導之少年。 |
| 三、 |
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少年法院裁定交付安置之少年。 |
| 四、 |
受感化教育或刑滿出院(獄)之少年。 |
簡言之,本園接受安置之對象,係以家庭遭逢變故,或家庭教育功能不彰而有社會生活適應困難之情形,行為有偏差傾向、受感化教育或刑滿出院(獄)之少年。年滿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男性少年,至多以42人為限,經過專業評估並考量有輔導之必需者。受理安置之轄區範圍不限,但以北部縣市(台北縣、台北市、基隆市、桃園縣)政府機關轉介之個案為優先。原則上需由政府相關單位轉介,且為少年父母及其本人同意者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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